收养人李军和、吴丽芳与被收养人吴欣宸,于2011年5月12日在本机关办理的收养登记,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李军和、吴丽芳与吴欣宸的收养登记,收缴本机关颁发的S442000-2011-0196号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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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