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庭律师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且未上交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现由本机关公告注销李华庭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李华庭的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4420200210698892,证书流水号:11170192 )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
2025年7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