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坦洲镇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期,坦洲市场监管分局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关键领域,组织开展商标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行动注重密切与各部门、单位的执法联动,广泛收集违法线索,强效打击违法行为。例如,本次行动中,镇市场监管分局收到检察机关移送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核查。本次行动中,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其商品并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我镇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执法,既彰显了坦洲镇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也显示了执法必严的威慑力。同时,在线索收集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紧密衔接、高效配合,是协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下一步,坦洲镇将持续保持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强化监管执法,深化普法宣传,健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着力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优质市场环境,为坦洲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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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