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其生产、储存、使用危险性大,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随意储存危险化学品,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现曝光2起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3月18日下午,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联一工业园区某商行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商行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核计共有环氧底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共计846罐、约5吨。该商行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商行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并进行售卖,已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因该商行于3月25日注销了营业执照,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戴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7577.5元。
案例二
3月18日下午,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联一工业园区某汽车饰品店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在没有取得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核计,共有固化剂、稀释剂系列-Ⅲ类、金福莱汽车漆等共计553罐、共1.17吨。同时,该店铺未设置完善的防爆、通风设施、电线乱拉乱接且使用花线、危险化学品存放空间杂乱,堆放纸箱等杂物,完全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已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店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转移至有储存资质的场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坦洲镇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商店作出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与“无证经营”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隐形炸弹”,一旦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以上2宗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为追求利益铤而走险,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各企业务必以案为鉴,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无证经营、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坦洲镇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突击检查+普法宣传”双管齐下,对危化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市民若发现相关线索,可拨打86639911镇应急管理局服务热线进行举报。